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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被盗 守夜人自行回家睡觉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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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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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被盗 守夜人自行回家睡觉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周军) 因工厂的值班工人周某回家睡觉厂里变压器被盗,工厂的合伙人在向周某索赔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月7日,江西省弋阳县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四原告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00元。
2004年11月,原告吴某、刘某等四人合伙承租弋阳县三县岭乡姚畈村广平石子厂,经营石子开采业务。2005年春节放假时,原告雇佣被告周某守厂,按照口头约定,被告在春节放假期间看守原告石子厂有关物品,至原告石子厂开工时止,报酬为400元。被告的职责是看护原告的所有生产设备,具体工作要求是每天晚上被告必须在厂里睡觉,白天到厂里巡视两次。
2005年2月18日晚,周某由于身体不适,到诊所看完病后径自回自己家里睡觉。当晚,石子厂的工具间和周某睡觉的房间被人撬开,盗贼借助盗来的专用撬变压器开关的工具,将石子厂的变压器、电表接转箱及电表盗走,该变压器价值6000元。据查,周某值班所睡的房间离变压器的位置约0.5公里左右。因被告拒绝赔偿,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基于口头协议而形成的雇佣合同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某未履行约定义务在厂区值班,致使盗贼乘机偷盗变压器,其行为与变压器被盗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对变压器被盗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原告在约定被告看守范围时不明确,且被告的值班处与被盗变压器有一定距离,实际上比较难以看守,该约定存在一定的瑕疵,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各担责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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