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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负不起治疗费 亲生父亲遗弃早产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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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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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负不起治疗费 亲生父亲遗弃早产女儿
中国法院网讯(文/董妍 图/何照新) 亲生父亲将早产女儿遗弃在山腰路旁,致该女婴死亡。近日,父亲陈某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了解,陈某是四川籍在京务工人员。2008年9月25日十时许,陈某与朱某的非婚生女儿出生于本区石景山医院,因胎儿早产,身体发育不成熟,需要在医院保温箱里特别护理,由于可能出现并发症,而医院不具备进一步护理的设备,医院向陈某告知了婴儿的病情并建议其转院治疗。陈某知悉上述情况后,自行将婴儿带离医院,于当日十四时许将女婴抛弃于石景山区福寿岭附近土山山腰路旁,次日,被群众发现。
后经了解,该女婴是陈某与朱某在同居期间所生,朱某自身是乙肝携带者,奥抗阳性,在发现自己怀孕后就坚决不想要这个孩子,但因为发现晚了,医生说不能拿掉,只能生下来。朱某回忆说,对于孩子的问题,两人曾商量过,因为经济条件不太好,打算孩子生下来后或者由朱某自己抚养或者送养他人,陈某根本不会要这个孩子,陈某之前已经离过两次婚,对自己的孩子都不给抚养费。2008年9月25日,朱某因实施了剖腹产手术,产后昏迷直至26日才苏醒,醒来后,听说陈某将孩子抱走去了儿童医院,便没再多问。直至2008年10月1日,朱某听说陈某被民警抓获,才知道孩子被扔在了山里已经死亡。
在庭审过程中,陈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称,当时实在是没有办法,没钱抢救孩子,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家领养孩子,才将女儿放在那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抛弃亲生子女,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鉴于其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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