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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龄童触电致残 14年后公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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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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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龄童触电致残 14年后公堂索赔
中国法院网讯(周军) 因安放变压器的石墩没有设置防护栏,时年九岁的杨某出于好奇,玩耍时竟爬上了墩台,结果被高压电击伤致残。十四年后,一直索赔不成的杨某一纸诉状将安装变压器的江西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变压器的所有人漆工镇大溪头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杨某诉称,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被告大溪头村为解决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需要,购置了一台10千伏的变压器,由被告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即第二被告下属漆工变电站负责安装调试,安放变压器的石墩设在稻田埂边。当时石墩离田埂高度不足一米,四周未设防护栏及警示标志。1991年,栽种早稻时节,时年九岁的原告杨某在田边玩耍时,爬上了石墩,不幸被高压电击中倒地,双臂坏死,由当时的上饶地区人民医院(即现在上饶市人民医院)截除了双臂,当时原告花去医疗费8千余元。原告父亲为此多次向被告大溪头村要求赔偿相应损失,但被告大溪头村以村小组暂无力承担为由,承诺待村小组有经济条件后会作出相应赔偿。期间,由于原告父母文化低及所处相对闭塞的山村环境,根本不知可向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
2005年11月15日,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原告的伤情为一级伤残。
原告杨某认为,被告大溪头村作为变压器的所有人,应对变压器周围提供安全环境,被告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漆工变电站未按规范要求对所安放的变压器周围建防护栏,二被告的行为造成了该变压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致原告触电,双臂截肢,造成伤残,故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残疾赔偿金计人民币59051.20元。
被告大溪头村小组对原告主张没有异议,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本案的诉讼时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为1年,原告在受伤后长达10余年后才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以其生活在较为闭塞的山村,不可能知道可向被告弋阳县供电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以抗辩已过的诉讼时效这一事实,因其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理由不能成立;对所造成原告损伤的责任分担,应由原告的监护人及变压器产权人被告大溪头村承担;事故当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钱。
由于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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