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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存放2000余条假冒香烟欲销售 二名福建男子领刑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41
标题: 存放2000余条假冒香烟欲销售 二名福建男子领刑
  中国法院网讯(王文波) 对于市场上的假烟假酒人们深恶痛绝,在打击制假贩假力度不断加大,犯罪分子屡受惩罚的情形下,仍有人为图暴利铤而走险。本网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两名福建来京人员罗庆章和罗国炉因存放假冒伪劣香烟欲销售,被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终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50万元。
  2008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罗庆章伙同罗国炉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香海园小区11号楼地下室106室内存放假冒伪劣香烟欲销售,2008年11月4日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在上述地点查获各种品牌的假冒卷烟2182条,民警当场将被告人罗庆章、罗国炉抓获。经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系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13618元。
  据罗庆章供述,2008年6月份左右,在福建老家一个叫“阿勇”的人问他想不想做假烟生意,他当时也没工作就同意了。8月份,他来到北京,因生意不好就回福建了。9月的一天,罗庆章给老乡罗国炉打电话,约罗国炉一起到北京做假烟生意,罗国炉同意了,我俩9月中旬来到大兴,租住在郁花园小区,来到北京后就在大兴区租了一个地下室当仓库,还租了一辆夏利车准备送货,据罗庆章交待是叫“阿勇”的人从福建运过来的假烟,他和罗国炉开始卖。他们销售假的办法之一是向一些烟酒商店发名片,然后按照要求提供假烟。
  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时查获的假冒卷烟多达17个品种,共2182条。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二被告人都曾提出上诉,以此案的主犯是“阿勇”而不是他二人为由,认为一审判决过重,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对此,一中院经审理以二被告人不能提供“阿勇”的准确信息,且本案的证据均无法证实“阿勇”的存在,故一中院对二人的辩解没予采纳。另外,罗国炉上诉中还提出,他们没有销售金额,不应认定其犯罪,一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5万元)的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此案货值金额达813618元,为此,一中院认为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中院终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庆章、罗国炉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货值金额达8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罗庆章、罗国炉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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