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无证驾驶酿祸端 积极赔偿获缓刑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41
标题: 无证驾驶酿祸端 积极赔偿获缓刑
  中国法院网讯(宁川 韦朝欢) 6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十二年前发生的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宣告被告人周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28日8时许,周永无证驾驶自有的一跃进牌双排座小货车搭载22名旅客及啤酒瓶,从巴马县所略乡往巴马县城方向行驶。8时30分,周永驾车行驶至坡努坡即龙田线2KM下坡路段时,车辆制动失效,乘客黄秀等人跳车,当车辆行驶至龙田线2KM +500M米处时,周永向右猛拐方向致使车辆翻于路上,造成黄秀跳车死亡和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周永支付被害人黄秀家属丧葬费1200元人民币后,就畏罪潜逃。2009年3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小丽、叶之琳、叶金、叶平、黄来兵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其共计28万元经济损失。
  主审法官在了解双方家庭的具体情况后,从情与法的辩证关系到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重要性,并充分考虑周永的经济承受能力情况下,经过耐心的沟通、调解,双方终于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赔偿协议,周永一次性赔偿并当场兑现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小丽、叶之琳、叶金、叶平、黄来兵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00 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永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货混装车辆,明知车况不良强行行驶,忽视行车安全,导致车辆翻车,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永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