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高速辅路上冒充警察拦截货车 一盗窃团伙获刑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41
标题:
高速辅路上冒充警察拦截货车 一盗窃团伙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姚岚 张荣) 三名吉林人在京沈高速路辅路上冒充警察拦截货车,同伙人趁机盗窃货物,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沈阳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沈德财、沈艳军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沈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沈德财、沈艳军、沈阳经预谋伙同“魏秋宁”等人(另案处理)于2008年8月23日2时许,由沈阳负责接送沈德财等人,在本市朝阳区京沈高速路王四营桥东侧辅路20米处,由“魏秋宁”带人冒充警察将被害人徐某、薛某、李某驾驶的货车拦住,并以登记身份证为由将三人带离货车,沈德财、沈艳军趁机秘密窃取货车内的人民币6万元。三被告人后被查获归案。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沈德财、沈艳军、沈阳为牟私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沈德财、沈艳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另鉴于三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后,沈阳以其未参与盗窃犯罪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沈阳、原审被告人沈德财、沈艳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沈阳参与预谋后与沈德财、沈艳军等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的事实,有沈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同案犯沈德财、沈艳军的供述在案证实,且与上述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现沈阳推翻原供,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沈阳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沈阳、沈德财、沈艳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物品的处置及追缴赃款予以返还的判决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