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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残后制造事故 滁州一“碰瓷”团伙领刑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40
标题: 自残后制造事故 滁州一“碰瓷”团伙领刑
  中国法院网讯(杨金龙 赵士梅) 先把同伴的胳臂打成骨折,然后结伙到马路上找车“碰”,每次相“碰”,他们就喊胳膊被对方撞伤,要求赔钱。日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对这个“碰瓷”团伙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等。对已退赃款发还给被害人,同时继续追缴赃款。
  2008年11月1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汪某、徐某、袁某伙同他人商议采用“碰瓷”的方法骗钱,徐某和袁某后分别骑一辆自行车上街寻找目标。在滁州市工农路第五人民医院附近路段,徐某故意和一辆机动三轮车相撞,袁某上前要驾驶员送徐某到皖东人民医院看伤,又打电话喊来汪某,要驾驶员拿出现金1600元赔偿徐某。汪某拿到钱后将该钱共同私分。2008年11月16日中午,由被告人汪某事先用钢管将被告人徐某右前臂打骨折,然后安排徐某等人骑自行车上街伺机作案。随后的一个月内,被告人汪某、徐某、袁某伙同他人利用徐某右前臂的骨折,先后至滁州市三里亭路兴隆商店路段、湖心路小学门口等六处路段,故意以自行车和被害人所骑的机动车辆相撞,并诈称有人受伤,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以赔付医疗费等费用为名诈取钱款2.1万元,在最后一次实施诈骗时被害人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在实施“碰瓷”诈骗犯罪过程中,另有诈骗未遂部分1.4万元。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汪某自2008年5月初以来,就已伙同他人在江苏省苏州市采用将同伙的右手前臂打成骨折,再以“碰瓷”的方法骗得钱款11840元,后在最后一次实施诈骗时同伙被抓获,汪某逃至滁州,并故伎重施。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徐某、袁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其中汪某、徐某诈骗数额巨大,袁某诈骗数额较大,其中三被告人部分诈骗作案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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