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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刑释人员夸海口能"捞人"骗财4.4万获刑2年3个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40
标题: 刑释人员夸海口能"捞人"骗财4.4万获刑2年3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崔光同) 本网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许诺自己能帮忙把人从看守所里“捞”出来,以“捞人”打点关系需用钱为由诈骗4.4万元的黄亮,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据检察机关指控,黄亮于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1月8日间,在朝阳区大山子路口、朝廷公寓等地,向被害人符明(化名)父母夸下海口,说能疏通关系找人把符明从朝阳看守所捞出来,并谎称“捞人”打点关系需用钱,以此为由多次骗取符明父母钱财,共计人民币4.4万元。后黄亮自首归案。
  经查,黄亮之前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朝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1千元。其在因前罪羁押期间,曾与符明(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住在同一监号,符明的父母找到黄亮询问其子情况时,黄亮得以借机行骗。
  法院认为,黄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的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诈骗罪。黄亮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黄亮是自首,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故采纳其辩护人对黄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黄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罚金3千元。与前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未执行的罚金1千元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罚金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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