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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云南男童北京旅游期间坠楼一死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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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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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云南男童北京旅游期间坠楼一死一伤
中国法院网讯(李力 王悦) 跟随家长从云南来北京旅游的两个孩子,从入住宾馆三楼的窗户跌落,一死一伤。因认为宾馆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受伤孩子小豪和死者小宇的父亲分别将该宾馆起诉至法院。4月13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开庭审理了这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两个原告分别起诉称,2004年7月24日,小豪、小宇和其家人随云南的旅行社来京旅游,入住了北京的这家宾馆。7月27日,两个孩子未随团出游,而是随其外祖母和姨妈在宾馆休息。中午12点多,小豪、小宇站在其所住房间的窗台上手扶纱窗向外眺望。因纱窗安装不牢,向外坠落,小豪和小宇也随纱窗向外坠落到地面,致小宇重伤,小豪轻伤。经北京天坛医院抢救治疗,小豪脱离了危险,而摔倒头部的小宇却因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原告认为,此事件给他们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宾馆的设施及服务应符合保障旅客生命、健康、安全的需要,所以宾馆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轻伤的小豪只要求宾馆赔偿医药费746.30元,而不幸身亡的小宇要求宾馆支付医药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2万余元。
面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宾馆表示同情2个孩子的遭遇,但对其诉讼请求坚决不予认可。他们的答辩意见主要有四点:第一,因为原告是随云南的旅行社来北京,入住的其宾馆,宾馆是与旅行社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租住以及其他任何法律关系,因此原告的请求与宾馆没有关系;第二,两名未成年人的坠楼,是由于监护人监护不当造成,与宾馆没有任何责任;第三,宾馆的设备、设施是合格的,不存在危害安全的问题;第四,在危害发生后宾馆积极履行了救治义务,指派服务人员协助家属将受伤的孩子送到医院救治,并及时予以报警。因此宾馆对这起意外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对被告宾馆的说法,原告承认孩子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利之处,并称正是考虑到此因素,其只是以宾馆50%的责任计算的诉讼请求。但当法官要求原告出示所有费用的票据时,原告的代理律师却以当事人没有将原件邮寄给他为由,无法当庭出示。
而被告的代理人一再坚持表示两个孩子是在嬉闹过程中坠落的,宾馆的纱窗安装并无不牢,该事故责任完全在孩子的监护人,宾馆没有任何责任。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同意调解,法官只得宣布休庭,择日另行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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