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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川两电信分公司无故停机被判赔礼赔钱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40
标题: 四川两电信分公司无故停机被判赔礼赔钱
  中国法院网讯(王鑫 张顺强) 近日,一起电信用户状告电信公司侵犯电信自由权的纠纷案件在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认定被告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和金堂分公司在约定的收费期限届满次日就对原告曾某所使用的电话停机,影响了原告电话的正常使用,侵犯了原告通信自由,一审判决二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239.9元。
  原告曾某诉称,我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曾某从未逾期30日交费,可被告却从1999年开始,经常以逾期未交电话费为由对原告停机。原告向被告电信金堂分公司投诉时,金堂分公司却称系成都分公司的系统自动停机,并一再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2005年1月26日至28日,被告再次以逾期未交费为由对原告电话进行双向停机,致使当时在外的曾某三天无法与家人联系。后经交涉,电信金堂分公司只退还原告当月月租费15元,而对其违法停机行为,既不承认错误,也不赔礼道歉。已忍无可忍的曾某一气之下,将二被告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书面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次诉讼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二被告均辩称,电话停机是因系统故障造成的,不是人为的故意行为,因此不存在侵权。
  后经查实,电信金堂分公司不是独立财务核算单位,其受成都分公司领导,原告向电信金堂分公司交费后,电信金堂分公司又向出票单位成都分公司交纳。成都分公司是按金堂分公司电脑记载的限期,对未交费的电信用户在期满次日起进行停机。
  法院认为,原告与金堂分公司形成了合法有效的电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告选择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中,金堂分公司在原告全面、积极履行其义务,依法按要求交纳了电话费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将已交费的信息传达给成都分公司,而成都分公司亦违背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的规定,在约定的收费期限届满次日就对原告所使用的电话停机,影响了原告电话的正常使用,侵犯了原告通信自由。因此,二被告均具有过错,系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成都分公司虽辩称电话停机是系统故障造成的,而不是人为停机,但在审理中却未能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因此该主张并不能成立。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到目前为止还均未表态是否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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