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耕牛丢失引发连环案 盗牛人父状告丢牛人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40
标题:
耕牛丢失引发连环案 盗牛人父状告丢牛人
中国法院网讯(周军 张素红) 继江西省弋阳县公安局违法没收耕牛失主叶年伏3.1万元,叶年伏将弋阳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胜诉后,盗牛贼的父亲叶六才又状告耕牛失主叶年伏,要求确认叶六才与叶年伏之间的口头协议无效,并返还3.1万元。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起案件。
原告叶六才诉称,2005年11月21日,叶年伏家中耕牛被盗,后经寻找,获悉耕牛可能被卖到浙江省金华市牲畜市场,于是急速打的赶到金华寻找。叶年伏从金华找牛回来后,找到原告叶六才的妻子陈雪娇,说他的耕牛是原告的儿子叶冬明偷走的,金华市某工商所还扣押了叶冬明的身份证及驾驶证,要求同叶六才私了,并提出12万元的赔偿要求;如果原告不同意,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夫妻俩听说后,想方设法与儿子联系,想知道真实情况,但一直未能联系上。
此后,叶年伏又多次打电话给叶六才之妻陈雪娇,要求原告及其妻到村会计家商谈。由于叶年伏采用欺诈、胁迫手段,叶六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与叶年伏于2005年11月28日达成口头协议:“由叶六才支付人民币3.1万元给叶年伏,叶年伏不再向公安机关报案,双方私了。”同日,叶年伏收取了叶六才3.1万元,并出具收条。事后,叶六才才发觉上当受骗,要求叶年伏退还3.1万元,但叶年伏拒绝返还。
原告叶六才认为,原告与叶年伏之间达成的口头赔偿协议是叶年伏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达成的,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是无效协议。因此,叶年伏收取的3.1万元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