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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机器被毁不理睬 损失扩大自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39
标题: 机器被毁不理睬 损失扩大自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魏东  晓亮   英杰) 自己的机器被别人无意毁坏,双方达成修理协议后,对方没有履行义务,自己也就放任不修,这样一拖就达两年之久。而后,机器所有者便以对方没有履行修理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修复机器并赔偿损失1.5万元。4月30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孙平、祁林等四人共同赔偿原告秦明机器损失1436.8元、2004年的收益损失4800元,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2005年收益损失及其他赔偿请求。
  2003年11月5日,秦明出售自家的树木给孙平、祁林等四人。孙平等四人在砍伐秦明院内的一棵树木将其放倒时,不慎把秦明存放在院内的联合收割机砸坏。2003年11月6日,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孙平、祁林等四人包修因挖树损坏的联合收割机,不影响2004年收麦,如不能修好,赔偿损失;如时间延长,赔偿一切损失。后孙平、祁林等四人未按约定履行。
  秦明遂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维修机器,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针对原告的请求,被告认为毁坏机器应该赔偿,但原告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也有责任,且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被告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对原告被损坏的联合收割机的价值、残值、收获季节的收益情况,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价格鉴定。经价格鉴定认证,原告的收割机在2003年的价值为人民币2980元,被砸坏后的残值为人民币1184元;该类收割机在2004年、2005年的收益价分别为人民币6000元。原告对此鉴定结论不持异议;被告虽主张评估价值过高,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同时查明该收割机已无法按原有用途继续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购买原告栽植的树木并负责砍伐,在树木砍伐过程中,被告应对树木所在的环境进行考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树木在倾倒时不对其周围的人及财产造成损害,被告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至损害发生,被告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收割机的所有人,在被告砍伐树木时,对其被砍伐的树木周围的财产也应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当收割机在原停放地点存在危险而有可能造成机器被损坏时,原告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产的安全,原告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另外,原告在机器被损坏后,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在麦收季节能正常收割以减少损失的扩大,而原告在被告不予维修的情况下,对被损坏的机器不进行维修,因而至损失扩大,对此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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