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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假记者发布假信息 报社审查不严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39
标题: 假记者发布假信息 报社审查不严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朱为业 杨子江) 5月16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报社虚假广告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井冈山报》报社被判在《井冈山报》上刊登致歉和撤消该条信息声明,被告《民主与法制时报》报社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2006年2月28日,原告周某看到《井冈山报》上刊登了一条信息,内容为“《民主与法制时报》江西记者站,新闻维权热线:13707978539、13134072027,聘各县、市通讯员若干名”。周某因与遂川县某乡政府发生承包果园诉讼,即与广告上登记的电话号码13707978539联系,该热线主持接听人李某遂前往周某家中欲采访周某和该乡政府。在采访过程中,乡政府工作人员发现李某不能提供记者证和有关的采访证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遂川县公安局对李某以招摇撞骗处以治安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并查明,李某系《民主与法制时报》报社聘请的订报员,期限为一个月,没有记者资格。被告《井冈山报》报社在李某要求刊登信息时只查验了其身份证,没有核实其工作证和记者证及有关刊登信息的证明。
  原告周某认为,《民主与法制时报》报社在《井冈山报》上刊登虚假广告,使其受到欺骗,遂将《民主与法制时报》报社及《井冈山报》报社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致歉并赔偿损失21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井冈山报》报社未核实李某的真实身份,便在《井冈山报》上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社名义发布虚假信息,虽然该条信息不属于商业广告,但作为新闻媒体应当对自己所发布的有关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因此,被告《井冈山报》报社的行为违反了新闻媒体应当遵循的客观、真实原则和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虚假发布信息行为,造成了原告的误解,侵害了原告的正当知情权,被告《井冈山报》报社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民主与法制时报》报社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但未提供证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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