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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老板携带现金回家 员工短信通知“抢包行动开始”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39
标题: 老板携带现金回家 员工短信通知“抢包行动开始”
  中国法院网讯(黄学鸿 欧阳明明) 南康某配货中心员工邓某作内应,发短信给男友张某告知其老板廖某有关情况,张某伙合他人趁廖某下班携带现金回家之时实施抢劫。7月8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抢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张某、邓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邓某与张某系同居关系,在廖某开办的配货中心任仓库保管员,熟悉配货中心有关情况。2008年12月初,张某与邓某聊天之时,得知配货中心老板廖某每天携带大量货款回家,遂与潘某、黄某约定对廖某实施抢劫,由邓某负责提供信息。经过多次踩点,2008年12月19日,邓某通过手机发送短信给张某,告知廖某将携带7万余元现金回家,张某一伙便准备抢劫。张某先将邓某接送回家,晚19时许,廖某夫妇从仓库出来准备开车回家时,潘某冲上前抢廖某的挎包,廖某见状,紧紧抓住挎包不放,一旁的黄攀手持柴刀上前帮忙,廖某被打后松手,俩人将挎包抢到手后迅速逃离现场。廖某包内有现金89000余元,手机、小灵通各1部及其它物品。事后,黄某分得现金30000元,张某、邓某分得现金合计24000元,余款和手机分给了潘某。廖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案机关认为邓某有重大嫌疑,锁定展开侦查,于2009年1月9日将上述被告人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暴力打击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组织策划作用,对犯罪的完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邓某在整个抢劫过程中负责提供信息,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退赔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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