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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破坏金属资源 贵州晴隆县原黄金局局长被判20年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39
标题: 破坏金属资源 贵州晴隆县原黄金局局长被判20年
  贵州省晴隆县黄金管理局原局长杜碧文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并滥用职权“扩能扩界”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处杜碧文有期徒刑20年。
  据查,杜碧文到晴隆县黄金管理局任局长后,就晴隆县的黄金矿山开采、生产情况写了《关于黄金开发生产的专题报告》上报晴隆县委、县政府。杜碧文在报告中提出“扩能扩界”,即将6个无证矿并入3个有证矿进行开采。
  此后,晴隆县黄金局下发“扩能扩界”文件,杜碧文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无证矿点挂靠有证金矿给他人开采,并大肆收取“感谢费”。
  据了解,杜碧文收受两名矿主3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滥用职权下发5个“扩能扩界”文件,涉及无证矿8个,造成国家金属资源破坏量达26.9万克,价值4372万余元。
  晴隆县黄金局原副局长陈代华滥用职权签发的3个“扩能扩界”文件,涉及无证矿3个,造成国家金属资源破坏量达2.9万多克,价值483万余元,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一名矿主10万元,主持工作期间单位受贿17.6万元。
  一审法院以晴隆县黄金管理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以杜碧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以陈代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晴隆县黄金局矿山管理股原副股长聂玉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晴隆县黄金局办公室原副主任陈真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
  随案移送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一辆,没收上缴财政。杜碧文等人犯罪所得赃款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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