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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线电视中断1.5小时 用户索赔4分钱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39
标题: 有线电视中断1.5小时 用户索赔4分钱
  中国法院网讯(马千里 沈丹丹) 5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于先生诉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华公司)有线电视收视纠纷一案。认定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原、被告之间的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的约定,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等诉讼请求。
  2004年3月,原告于先生到歌华公司海淀分公司甘家口营业厅办理了有线电视收视手续,并一直按照规定交纳收视费用。2005年5月5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家中收看电视节目时有线电视信号突然中断,1个半小时之后有线电视信号得以恢复。原告以被告歌华公司迟迟未能就有线电视信号中断的原因作出书面解释说明为由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被告歌华公司对2005年5月5日有线电视信号中断作出解释说明并承担违约责任,减少合同价款0.04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有线电视收视的服务合同关系,但合同对被告在提供有线电视收视服务过程中哪些行为构成违约,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并无明确约定,因此应从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服务标准来予以判断。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有线电视用户服务规范》(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GY/T204-2004)中有线电视运营机构故障报修、维修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符合上述规范的要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减少合同价款0.04元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了故障当天天气情况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该次有线电视信号中断的出现,是因为刮风下雨导致元器件短路被烧毁所致,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再次就该信号中断事件的原因作出解释说明的诉讼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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