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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盗窃车祸现场摩托车 两村民“趁火打劫”被判拘役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39
标题: 盗窃车祸现场摩托车 两村民“趁火打劫”被判拘役
  中国法院网讯(马雪平 蔡雪琴) 早晨出去锻炼身体的张某和孟某见路边停着一辆摩托车,就见财起意,起了贪心,将摩托车盗走。不料,发财不成,二人却受到了刑事处罚。7月13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张某、孟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11月20日凌晨,兰考县葡萄架乡某村小学附近的公路上,王某骑摩托车往家的方向疾驶。由于天黑,摩托车一头撞在了路边一个电线杆上,王某当即受伤。他摸索着打电话叫来家人,家人赶来一看,王某受伤严重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被撞坏的摩托车就丢在路边。王某家人打算天亮之后再来把撞坏的摩托车拉走。然而天亮之后,他们的摩托车早已不翼而飞。
  原来,20日凌晨五时许,起来跑步锻炼身体的张某、孟某发现了路边的这辆摩托车,见车旁边有血迹,便断定摩托车主发生了交通事故。于是,两人将摩托车抬走放在了张某的门楼下,后因害怕被人发现,二人又将摩托车藏匿在张某的厨房内。当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又将摩托车发动机卸下隐藏在其床下,第二天早上5时许将摩托车架子丢弃在村南的河沟里。
  案发后,摩托车发动机被追回,退还失主。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摩托车价值17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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