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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委托方坐失债权 恒信律所遭600万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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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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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委托方坐失债权 恒信律所遭600万索赔
中国法院网讯(姚岚 蒋秀凤) 因认为律所未尽告知义务导致自己丧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7月19日,该公司与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表该公司办理“与北京万泰北海大厦有限公司之间,因欠缴物业管理费和管理酬金等费用,而引起的物业管理的人民法院的诉讼法律事宜”。代理费及相关费用包括起诉及一审律师费3万元,二审及/或执行程序律师费1万元,风险收费为回收额的8%,共三项收费。签约后,戴德梁行物业管理公司于2004年8月4日支付了律师费用3万元。
2004年9月20日,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北京万泰北海大厦有限公司应向戴德梁行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水电燃起维修费、案件受理费共计金额为586万余元。2004年10月25日,北京万泰北海大厦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同月28日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要求戴德梁行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代理二审诉讼。
2004年12月10日二审宣判,判决书由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签收。二审宣判后,受委托的芳方恒信律师事务所一直没有告知法院已经作出二审判决,也没有为该公司办理申请执行手续。直至2005年8月11日,该公司支付了代理费1万元后,李律师才向该公司送达二审判决书,并告知申请执行期限已过。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东方恒信律师事接受其的委托后,没有依约向委托定期报告案件进展情况,也没有如约完成委托事项,甚至故意扣押法律文书,导致该公司丧失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和逾期利益,现请求法院判令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赔偿人民币6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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