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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精神病老人烧死同屋 敬老院赔款后追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38
标题: 精神病老人烧死同屋 敬老院赔款后追偿
  中国法院网讯(王悦) 2005年6月,在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家敬老院内发生了一起老人纵火烧死同屋另一老人的惨剧,随之而来的死者家属向敬老院索赔30多万元的案件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终,死者家属的赔偿请求得到了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如今,敬老院在被判赔后向纵火者进行追偿,他们起诉要求纵火的老人赵某赔偿敬老院的经济损失38万余元。丰台法院已受理此案。
纵火者赵某是在敬老院居住的老人。敬老院起诉称,2005年4月29日,其与赵某签订《入院协议书》,协议上第二条约定;“必须向敬老院如实说明入院人的健康情况,对精神病,传染病,心腻血管病,严重的老年痴呆病人不能隐瞒,如造成后果由入住人(送养人)负责。”
2005年6月2日,赵某于同屋住的老人夏某发生口角,赵某随后用打火机点燃枕头抛向夏某,造成夏某被烧伤,后送医院治疗,于6月11日死亡。案发后,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认定赵某纵火烧伤夏某是致使其死亡的主要病因。后经鉴定,赵某患有精神病。之后夏某的家属起诉敬老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丰台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17191号判决书判决敬老院支付夏某家属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317951.4元。
鉴于法院没有追究赵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依据敬老院与赵某的协议书约定及造成夏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赵某纵火所为的事实,追究赵某及送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敬老院不仅要求赵某赔偿法院判令其支付给夏某家属317951.4元的赔偿费用,还要求赵某承担其先行为夏某垫付的医疗费56559.46元以及纵火造成的房屋损坏装修费116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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