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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水管噪音扰民案业主与开发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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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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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水管噪音扰民案业主与开发商和解
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业主邵某某因家中水管噪音超过标准限量值,造成生活困扰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邵某某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由开发商在调解生效后30日内采取措施消除邵某某居室的水管噪声污染,并达到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如逾期不履行或履行不达标,则由开发商按每日50元标准向邵某某支付逾期赔偿金至居室噪声达标为止;同时,开发商给付邵某某补偿费2000元,并为其报销检测费。
2002年4月,邵某某与北京市泰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海淀区清河镇永泰园的一套单元房,并取得产权证。但当邵某某入住后,发现水管经常发出哗哗的流水声,且噪音地点不固定,各屋均有噪音,24小持续不断,用邵某某的话说“就像是流淌的瀑布”一样非常刺耳,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
2006年1月,邵某某委托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对室内环境噪声进行检测,结果检测值均超过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限量值。邵某某向物业公司提出了噪音问题,物业公司称噪音是建筑结构问题。邵某某遂将房屋销售商泰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泰华公司消除噪音干扰,赔偿损失7万余元。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泰华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相关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现邵某某要求泰华公司消除噪音干扰,有理有据,应予支持。整改期限及标准由法院酌情予以判定,并通过逾期赔偿金的方式督促泰华公司履行义务。故一审法院缺席判决泰华公司消除邵某某居室的水管噪声污染;如逾期不履行或履行不达标,则按每日50元标准向邵某某支付逾期赔偿金,至此居室噪声达标为止。但以邵某某未能提供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据为由,驳回了邵某某要求泰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为此,邵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给付经济损失或调换房屋。一中院审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在分清是非基础上,本着案了事了的办案精神,多次传唤双方当事人,并将一审期间曾缺席审理的泰华公司一方传唤到庭,主持调解,为他们创造了面对面积极解决问题的机会。最终,双方本着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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