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牡丹贷记卡未超支 银行收超限费败诉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38
标题: 牡丹贷记卡未超支 银行收超限费败诉
  中国法院网讯(黄志雄 杨友华) 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基于章程这一“霸王”条款,以持卡人超过限额消费为由,要求持卡人支付超限费。日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以银行索要超限费无据为由,判决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2003年7月31日,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庄立(化名)、魏兴(化名)基于《牡丹贷记卡章程》,签订了《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保证合约》,即庄立以魏兴为保证人(为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领取牡丹贷记卡一张,信用额度为1万元。2003年8月10日、11日被告庄立用该卡支取现金各2000元,12日又支取现金1000元。同年8月22日存入现金5030元,(以存入现金形式归还5000元),同日,被告庄立通过原告设在南靖恒立摩托车某公司的银联消费网点,以购买摩托车形式透支9800元,后因买卖未成交,摩托车经销商便退还给被告现金9800元。
  截止2003年8月22日止,被告庄立透支消费9770元(9800元扣去原告存款余额30元)。后经原告催讨未果。2004年9月28日,原告向南靖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出协助催讨申请,2004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便以被告庄立涉嫌信用卡诈骗立案调查,2004年10月18日,被告庄立前后通过公安机关归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2005年4月8日,公安机关撤销对被告庄立的涉嫌犯罪调查 。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原、被告基于《牡丹贷记卡章程》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保证合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被告庄立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尚欠原告本息事实,应予归还,原告请求被告魏兴负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庄立于2003年8月10日至12日所透取本金,应适用《牡丹贷记卡章程》第十二条规定计付利息,被告庄立于2003年8月22日以消费方式透支本金,应适用《牡丹贷记卡章程》第十一条之规定计付利息及按月计付复利。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超限费,因被告实际使用透支款项未超过信用额度,故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请求被告庄立支付超限费的诉讼请求。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