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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厂长会计搞“合作” 冒领公款获重刑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38
标题: 厂长会计搞“合作” 冒领公款获重刑
  身为一名沥青厂厂长,不思如何搞好企业发展,却利用自己手中的“签字权”与会计人员串通一气,共同套取巨额购货款,结果被判重刑。7月24日,经山东省平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平邑县交通局沥青厂原厂长宋振平有期徒刑10年。
  现年34岁的宋振平案发前任平邑县沥青厂厂长。这家沥青厂隶属于平邑县交通局通达路桥公司,属国有企业。2008年4月的一天午后,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会计王某(另案处理)找到宋振平,两人商量想通过虚开沥青发货单的方式套取些公款使用。最初宋振平还心有顾忌,经王某一番开导后,也就随声附和地表示同意。次日,王某找到了在此之前经常给平邑县沥青厂供货的淄博化工公司经理于某。通过王某指使,十多天后于某再次向平邑县交通局沥青厂送货时,虚开了一车大约37吨左右的沥青,价值16万余元。在一宾馆内,宋振平当着王某和于某的面,在虚开的37吨沥青发货单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随后不久,于某凭借宋振平签名的发货单和沥青发票顺利将虚开的16万元沥青款领出交给王某。事后,宋振平与王某将此笔款私分,其中宋振平分得8万元。
  后经检察机关侦查查实,宋振平利用上述虚开冒领手段,与他人相互串通,先后总共套取公款25万余元,其中宋振平个人分得16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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