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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中生自称教师骗色骗财12余万 终审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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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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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中生自称教师骗色骗财12余万 终审获刑6年
中国法院网讯(郭健) 原系兴国县某中学的高中生黄强(化名)在网吧认识被害人徐某后,多次对其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达12.3万余元。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
被告人黄强原系兴国县某中学的一名高中学生。2007年9月中旬的一天,黄强与被害人徐某在网吧上网时认识,被害人将自己的真实姓名及工作单位告诉了黄强,黄强则隐瞒真实身份,自称是兴国三中的教师,双方交换了QQ号码及联系电话,此后经常联系。不久,二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在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后,黄强于2007年以经济困难为由,分三次骗得被害人人民币共计800元。2008年2、3月起至同年12月初,黄强又以网吧投资、朋友逼债、受伤需治疗、资金周转以及为被害人建房等为由,分十余次骗得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23500元。2009年1月4日,被害人要求黄强还款,黄强便以刘辉的名义给被害人出具了1张金额为124300元的借条。同年1月5日,被害人发觉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395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而其余钱款则被黄强挥霍一空。
原审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黄强的亲属代其退清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黄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黄强实施部分诈骗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又是在校学生,退清了赃款等情节,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对黄强从轻处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二审法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上诉人黄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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