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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十二乐坊"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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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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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十二乐坊"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开庭
中国法院网讯(石岩) 张铁军称“女子十二乐坊”侵犯其个人创意的《策划文案》,而起诉王晓京、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一案,7月1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原告张铁军诉称,1999年初,被告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副经理赵泓宇因其他文化项目与原告联系相识。期间,被告王晓京多次来到原告办公室,看到“中华女子乐坊”创意《策划文案》并对此非常感兴趣,明确就该项目提出合作意向。原告对王晓京真诚合作的态度信以为真,遂将“中华女子乐坊”创意《策划文案》及机密文件“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公司《整合报告》交给被告王晓京,该资料包括了十二金钗形象定位、编制、招生管理办法、工作任务、发展方向、演出计划、音像制品创作、改编、出版、发行等女子乐坊的全部详细操作方案。可被告王晓京拿到上述文件后便杳无音讯,原告多次找王晓京交涉此事,可王晓京不仅一直避而不见,而且瞒着原告与被告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了“女子十二乐坊”,实施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与原告“中华女子乐坊”《策划文案》一致。两被告在全国多家媒体上还一再声称自己是女子乐坊的创建人,特别是2004年3月《中演月讯》中的有关报道更是离谱。
原告认为,被告王晓京以合作为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了原告创意策划的“女子十二乐坊”《策划文案》和《整合报告》,由此为被告世纪星碟谋取巨大的商业利益,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被告“女子十二乐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权,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8元及精神损失1元,并在国家级报纸及电视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庭上,原告指出《整合报告》的全部内容构成其主张的商业秘密,而被告的《实施计划书》和《中演月讯》的报道构成了对于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
原告当庭提交18份证据,其中有多份证人证言,但今天开庭时,证人未出庭作证。由于证人均未到庭,且原告未提供证人的身份证件,被告对证人证言均提出异议。
被告方当庭提交了11份证据,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表示认可,但是对其中某些证据的证明对象、证明力和关联性均提出了质疑。
被告提出《整合报告》和《策划文案》在内容上有重合,而《策划文案》没有采取过任何保密措施,被告认为《整合报告》中与《策划文案》的重合部分不属于商业秘密。而原告坚持认为,《整合报告》的全部内容构成商业秘密。同时,被告也对《整合报告》是否具备新颖性提出了质疑。
庭上,原告认可曾有他人看到过《整合报告》,但是实际交付只有被告一方。至于有哪些人看到过《整合报告》以及向被告王晓京交付《整合报告》的具体情况以及当时双方对与合作事项的具体意向,代理人表示要在庭后向张铁军本人核实。
法庭指定原告的证人到庭作证的最迟时限为200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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