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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巡演流产 姜育恒及东家被索赔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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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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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巡演流产 姜育恒及东家被索赔200万
中国法院网讯(胡君) 因演出合同产生纠纷,北京演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姜育恒及其签约公司歌莱美捌捌陆陆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200万元。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北京演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3月,北京对外文化交流公司与歌莱美捌捌陆陆股份有限公司及姜育恒签订三方《合约书》,约定姜育恒于2004年5月-2005年2月在中国大陆售票歌友会巡演,并确定了巡演曲目。此后,北京对外文化交流公司与原告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公司具体负责姜育恒在中国大陆的巡演。为此,歌莱美捌捌陆陆股份有限公司也与原告公司签订了《合约书》。合同签订后,公司向歌莱美捌捌陆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同时向相关演出城市办理演出报批手续、租赁场地和灯光器材、进行宣传等等大量工作,共计花费100万元。但姜育恒未按约演出一场,故诉至二中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歌莱美捌捌陆陆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北京演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演出经纪许可证,其签订的演出合同无效;另外,合同约定在签约后10日内支付10万元,而北京演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故己方有权拒绝履行。双方就演出时间、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北京演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行联系演出,与己方无关。北京演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姜育恒辩称,北京演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歌莱美捌捌陆陆股份有限公司签的《合约书》与自己无关,自己不了解此事。北京演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具备演出经纪机构资质,依法不得承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其所签订的与演出相关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北京对外文化交流公司向北京演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转让演出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双方所订《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北京演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所称的损失系其自身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由此导致的后果及相关责任均应由其自行承担。故请求依法驳回北京演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演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北京对外文化交流公司为案件第三人。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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