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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刑释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 容留他人在自家卖淫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36
标题: 刑释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 容留他人在自家卖淫
  中国法院网讯(罗真 王淑) 曾因介绍卖淫罪被劳动教养一年,出狱后不思悔改,仍然重操旧业,并且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卖淫。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李某曾因介绍他人卖淫,于1997年1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从劳教所出来后,不思悔改,仍然重操旧业。经查,李某曾数次应他人嫖娼的要求,帮助联系卖淫女。今年以来,迫于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处风暴,竟将卖淫女联系到自己家中卖淫,以规避检查。2009年6月6日、6月15日,李某介绍卖淫女陈某在自己家中向周某卖淫二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勾通撮合,使他人的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并且在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场所便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鉴于李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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