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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火烧果园 护路工有责公路局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36
标题: 火烧果园 护路工有责公路局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尤文军) 护路工人将柴草堆放在张先生的果园旁边,助燃了火势,致使张先生的果园部分被烧毁。张先生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公路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近日,经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公路局赔偿原告张先生财产损失费500元。
  家住延庆县张山英镇某村的张先生承包了村委会的一片果园,该果园位于110国道旁边。4月10日下午,张先生发现自己承包的果园发生了火灾,部分果树被烧毁。后张先生发现该国道的护路工人在维护道路时,将清理的柴草堆积在果树地旁,助燃了火势,造成果树被烧毁。
  张先生在与公路主管部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诉至延庆法院,称果树被烧毁是因被告的工作人员堆放柴草助燃所致,要求被告公路局赔偿财产损失8000元。
  被告称,着火原因不是由其工作人员引起,原告的损失与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张先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着火原因系被告工作人员引起,故原告要求公路局承担全部财产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但被告工作人员在道路维护过程中,未妥善处理柴草,而将柴草堆放在张先生的地边,客观上助燃了火势,扩大了张先生的财产损失,故公路局就扩大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法庭主持调解,张先生与被告公路局自愿达成上述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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