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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物业散发"解释"侵犯名誉 业委会主任获赔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36
标题: 物业散发"解释"侵犯名誉 业委会主任获赔
  中国法院网讯(崔亮) 物业公司在向业主散发的“解释”中涉嫌侵犯业委会主任马女士的名誉,被马女士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物业公司收回散发的“解释”,并向业委会主任赔礼道歉。
  原告马女士诉称,从2004年开始被告物业公司为其所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小区内秩序混乱,偷盗、打砸现象等屡次发生。为此,原告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多次代表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进行严厉交涉,并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了15份整改函,要求被告立即改进工作。然而,被告不但不思改进,反而把矛盾集中到原告身上,矛头直指原告个人。
  2006年3月11日,被告打印了若干份“解释”,逐户向业主发送。这份“解释”充斥着大量的污蔑不实之词,编造谎言点名道姓的对原告进行恶意中伤,无端指斥原告“大放厥词,蛊惑群众”、“滥用职权,糟蹋业主钱财”、“不是阿Q,就是阿Q的子孙”等等。被告出于打击报复,公开在广大业主中散发宣传品,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故意在群众中给原告造成恶劣影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收回散发的“解释”,停止伤害,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被告所写的“解释”不是对原告的人身攻击,只是对被告方的解释和澄清,为的是让业主了解事实真相。这份解释中,被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解释中对于业委会负责人的歪曲事实提出了批评,并没有侮辱。被告方的解释没有对原告造成侵害,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被告打印了若干份“解释”,向广大业主发送。这份“解释”指称原告马女士“大放厥词,蛊惑群众”、“滥用职权,糟蹋业主钱财”、“不是阿Q,就是阿Q的子孙”、“劣迹昭彰”等等,在广大业主中产生了较大影响。
  法院认为,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应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广大业主发送的“解释”,其内容含有对业主委员会主任马女士的侮辱之词,因此,被告的行为在该小区范围内造成了马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了对马女士名誉权的侵害。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确实,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物业公司立即收回散发的“解释”’,停止侵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小区内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向原告马女士赔礼道歉,具体内容由法院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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