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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受罚学生告学校索要精神赔偿被驳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36
标题: 受罚学生告学校索要精神赔偿被驳
  中国法院网讯(龚思红) 日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体罚的14岁少年小雷状告徐州矿务集团第一中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小雷要求徐州矿务集团第一中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
  小雷原系徐州矿务集团第一中学初二乙班学生。2005年11月1日下午语文课期间,因小雷喊叫其他同学绰号,扰乱了课堂纪律,教师张学文对其进行了体罚,造成小雷右颞顶部及右下颌软组织轻度挫伤。次日,小雷的家长到学校交涉,张学文当面向小雷及其家长赔礼道歉,学校在支付小雷的医疗费264.3元后,并按照小雷家长的要求于11月3日将小雷由初二乙班转至张学文任班主任的初二丙班。
  同年11月15日,学校对张学文进行了通报批评,并作出“该同志本学期绩效工资不能评为一等,由此产生的其他后果由本人承担”的决定。
  11月16日,小雷因在期中考试时作弊,被学校通报批评。后经其家长与学校交涉,小雷转至徐州市第三十一中学就读。
  2006年4月12日,小雷诉至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法院,以其受到学校体罚为由,要求判令学校及张学文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小雷犯有何种过错,被告以体罚的形式来教育学生确属不当,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小雷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对小雷造成了严重后果。小雷虽提交了成绩单以其成绩下降为由主张造成了严重后果,但由于学生的成绩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该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主张,故小雷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另一方面,体罚事件发生后,学校已经责令张学文对小雷及其家长赔礼道歉,学校亦对张学文进行了通报批评,其影响已消除。故小雷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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