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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工延误抢救 病人死亡物业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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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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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工延误抢救 病人死亡物业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韩京晶) 认为因电梯司机脱岗,贻误张先生抢救时机并导致其死亡,张先生的家人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一审宣判后,物业不服,提起上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2005年3月2日凌晨3时40分左右,张先生在家中突然发病,需搭乘5号楼电梯下楼,其家人到电梯司机值班室未找到电梯值班人员。后经查询,找到了电梯司机值班的16号楼108室,但被告知5号楼值班电梯司机不在,电梯钥匙也被其带走,其他人无法开启电梯。张先生的家人遂通过电话方式与值班电梯司机联系。
4时03分左右,急救中心的急救车赶到5号楼下,急救人员步行至16层楼上张先生家中,对张进行了急救,急救效果为有效。因电梯无法运行,急救人员继续在张家中对张进行救治。在抢救30分钟左右时,电梯开启。急救人员于是将张送至医院就诊,5时10分左右张先生到达医院,约5时30分张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8月,张先生的家属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物业公司未按照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电梯服务,因延误时间太久,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致张先生死亡。物业公司侵害了张先生生命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以原判确定的责任比例过大,电梯管理业务已外包给他人,电梯司机脱岗与张先生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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