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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漂流物非无主物 不当得利应返还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35
标题: 漂流物非无主物 不当得利应返还
  中国法院网讯(马富周 钟恩举) 王某打捞起别人的抽沙船拒不归还,反而转手倒卖给张某。9月11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张某返还原告韩某所有得抽沙船。
  6月3日晚,泌阳县小李庄村民韩某的抽沙船被洪水冲走。一个多月后,韩某得知邻村的王某从河里打捞一抽沙船,韩某便前去追要,但双方未就报酬达成协议,王某拒绝返还并随后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经派出所经调解无效后,韩某于8月14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法院认为,此案事实清楚,王某拾得漂流物后应及时返还失主,而其拒不返还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由于漂流物不适于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因此,王某将船卖于张某的行为不发生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物权的追及力,张某拒绝返还的行为亦侵犯了韩某的物权所有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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