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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游一人脱团 组团单位赔偿旅行社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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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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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游一人脱团 组团单位赔偿旅行社10万
中国法院网讯(黄兆峰) 一单位组织欧洲出境游,共计18名团员随团出游。在旅行途中,一团员在意大利离团,未随团回国。旅行社因此要求组团单位兑现事先质押在旅行社70万元的转帐支票,今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宣判了这起担保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因赴欧洲商务考察而向原告方出具7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一张作为担保金,承诺团员如不归每人付10万元担保。原告方在支票的有效期内持票办理转帐付款时,银行以该支票空头为由予以退票,后原告方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票面金额,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7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中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答辩并反诉称,被告方与原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保证关系,被告方的担保范围是指定的7人,但该7人并没有逾期未归,脱团的人并不在这7人范围内。依据被告方出具的担保函的约定,在该7人登机时,被告方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70万元的转帐支票。
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答辩称,由于被告在保证函中并未注明担保的具体范围,故应认定系为全部团员进行担保,现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担保范围仅限7人,被告的担保债权尚未消灭,故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在担保函中仅写明团员如不归每人付10万元担保,而未写明70万元担保的具体范围,现原告亦不认可被告关于担保仅限于对特定7名团员作出的答辩理由,故应当认定被告是针对全体团员作出的如有不归承担每人10万元赔偿责任的承诺,原、被告间符合担保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现一人自境外离团后至今未归,依担保函的约定,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成立,故被告理应依其承诺向原告支付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十万元,驳回了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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