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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牌冠名纠纷 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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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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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牌冠名纠纷 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中国法院网讯(黄兆峰) 中关村海龙大厦与公交广告公司签订合同,要求在811、808、716及320四条公交线中沿线各个车站站牌上凡出现“中关村”字样的站名后加上“海龙大厦”的企业名称,但此事由于公交公司落实北京市对车站站名进行规范的活动而最终未能如愿。为此,北京海龙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公交广告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交广告返还加名费80万元及相应利息。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海龙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8月23日,我方与被告签订了《广告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需在811、808、716及320四条公交线中沿线各个车站站牌上凡出现“中关村”字样的站名后加上我方“海龙大厦”的企业名称。合同规定所加企业名称期限为永久性且费用为本次一次交纳。
合同签订后,我方履行了付款义务。但经我方核查发现被告并未履行合同约定,没有在相应的公交沿线站牌上加上“海龙大厦”字样,已构成违约。为此我方曾诉至东城区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加名义务,法院于2005年1月14日做出了(2005)东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载明被告应履行加名义务及履行的期限。
时隔一年,经我方再次核查及被告的口头通知,被告已不能履行加名义务,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加名费80万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 双方合同签订后,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02年白颐路改造后,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2002年12月19日统一更换了绿色站牌,新站牌的中关村站没有加上“海龙大厦”,2005年1月5日,原告起诉要求我方在约定线路的站牌中关村站名后增加“海龙大厦”,我方最终同意在2005年3月15日前在约定的公交线路站牌的中关村站名后增加“海龙大厦”,并自愿履行了承诺。
2006年6月中旬,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北京市政府向市民承诺的五十五件实事,对公交站名进行规范,统一更换新站牌,新站牌在中关村站名后没有加上“海龙大厦”。
我方认为,2006年6月更换站牌没有加上“海龙大厦”,是落实北京市政府对市民的承诺,对车站站名进行规范,属于双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使得无法继续实施合同”的条款。双方关于车站命名的约定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故应当解除双方就此的约定。我方曾经为原告履行了命名的义务,合计履行合同的时间为三年零六个月,原告应当按照每条线路每年5万元命名费的市场价格支付合同已经履行部分的广告费,未履行部分的广告费10万元可以退还,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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