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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私自出借车辆肇事 出租公司追偿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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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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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私自出借车辆肇事 出租公司追偿43万
中国法院网讯(王悦) 出租车司机杜师傅一次将车借给朋友单某使用,不想单某在驾车当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行人撞死。由于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为此向死者家属赔偿了43万余元的损失。为此,出租公司将杜师傅和单某一并告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向二者提出追偿。11月6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出租公司首先在法庭上宣读了起诉书,2006年2月12目凌晨2点多钟,公司负责人接到司机杜师傅的电话,称在二环路出事了,是交通事故。随后,公司负责人赶到现场。经向杜师傅了解和现场民警核实得知,2月12目凌晨l点多,单某驾驶从司机杜师傅处借来的出租汽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南二环主路陶然桥西15米处,与酒后横穿二环主路的行人相撞,致其死亡。案发后,单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之后,单某找到杜师傅告知自己撞了人,在杜师傅的劝说和陪同下,二人于2点40分驾驶肇事车辆返回事故现场。此时,交通队民警已在现场勘查。
2006年3月17日,交通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书》,确定本次交通事故单某和行人同等责任。同日,在交通支队民警的主持下,原告和单某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3月27日,原告向死者家属给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43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金以及殡仪馆费用2900元、验尸费1200元。
出租车公司提出,第一,单某与出租车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在受害人死亡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单某驾驶从司机杜师傅处借来的出租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又驾车逃逸,使现场无法取证勘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司机杜师傅作为车辆承租人应遵守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好车辆,这既是义务也是责任。但杜师傅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导致第三人死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已按国家祛律规定承担了连带责任并履行完毕赔偿义务。故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杜师傅和单某予以追偿。
单某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事实并非出租车公司所说。车不是单某从杜师傅处借来的,而车是两人合开的,单某每天给杜师傅70元,每天都在火车南站交接车辆。交通队已经认定单某是50%的责任,公司现起诉要求单某承担100%的责任没有依据,而公司为单某垫付死者的赔偿费用,更没有法律依据。
杜师傅本人也来到了法庭,他并不承认单某代理人所说是车是二人合开的。
对此,出租公司拿出了一张“运营情况表”,根据计价器显示,从2006年2月1日至事发当天,车辆都处于24小时营运状态。出租公司以此证明单某和杜师傅之间通过这辆车在运营,从中赢利,他们在开“黑双班”。
“车就是我借给他的!”杜师傅坚持说道。“当时我儿子上大学,需要钱,那时候我一直在拉活,困了就休息,不困就一直干。出事那天单某说他母亲生病了,我就把车借给了他,至于他之后是不是去拉活了,我就不知道了。事后公司怎么处理单某,怎么赔偿的死者,我并不知情,我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由于双方根本没有调解的基础,法官宣布了休庭。丰台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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