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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退补情况析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卢桂荣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5:45
标题: 从退补情况析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卢桂荣
从退补情况析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卢桂荣、郭小锋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退回补充侦查和侦查部门撤回案件的现象,进而发现与侦查部门的侦查意识、态度和谋略相关。因此,通过对问题的深入研究,需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也即公诉引导侦查取证。
【关键词】   补充侦查  一次退补   二次退补   公诉引导侦查
为更好地适应庭审改革对公诉证据的要求,积极探索“侦、检”配合的新举措,我院公诉处对近两年来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退补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以求提高办案效率。
一、两年来退补案件的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01年顺义检察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68件[1],其中退补案件95件(包括侦查部门撤案或建议侦查部门撤案11件)占22.9%:一次退补案件78件;二次退补案件17件。2002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11件,其中退补案件187件(包括侦查部门撤案或建议侦查部门撤案25件)占30.5%:一次退补案件148件;二次退补案件39件。
数据表明:司法实践中,退补案件无论绝对值还是相对值均呈现上升态势。
(二)基本特点
1、从补充侦查事项上看,多而集中。在2002年退补的187起案件中,绝大部分要求补充侦查的事项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赃物移送、证人证言、抓获经过以及排除证据矛盾,而就法律手续、法律程序、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补充侦查事项相对较少。
2、从补充侦查案件类型来看,一人多起、多人多起案件较多。在2001年退补的95起案件中,其中58起是属于一人多起或者多人多起案件,占61.05%。因为此类案件相对于一人一起的案件比较复杂,难免会顾此失彼。
3、从补充侦查案件性质来看,多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案件。2001年退补的95起案件中有67起为该四类案件,而2002年退补的187起案件中有134起为该四类案件。
4、从补充侦查质量来看,一次补侦质量较高,二次补侦质量相对较低。2001年经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为82.11%,2002年经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为79.14%;2001年经二次补充侦查起诉的为29.41%,2002年经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为35.89%。
(三)具体特征
1、一次退补具体特征
一是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缺少辅助证据材料。如赃物未随案移送、未附送身份证明材料、缺少抓获经过等。根据公诉部门证据标准,此证据材料直接与案件定性相关联,如身份证明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2],而在某些案件中刑事责任年龄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因此,要求侦查部门进行补侦,既是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要求,更是公正执法的需要。
二是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有同案犯罪嫌疑人口供,虽供述趋向一致,但无相应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加以印证情况,一般要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例如,高某、路某、李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三犯罪嫌疑人所作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但缺少相关的帐目、对帐单、收据凭证等书证材。此种情况,不符合提起公诉标准,因此需要退回侦查部门进行补充侦查。
三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在多人、多起的复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矛盾、同案犯之间供述不一致以及口供与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的情况较多。例如,我们办理崔某等人抢劫、盗窃案时发现,在案卷中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李某分别同崔某和田某盗窃摩托车的供述,又有证据证实崔某与田某根本不相识也没有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故存在明显矛盾,而侦查部门对此未加以排除直接移送检察机关。
四是个别承办人将退补作为缓解工作压力的手段,即以退补为由借用侦查机关的办案期限来缓解工作压力的现象。因为按照刑诉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而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这样,在案件数量多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个别办案人员随意行使退查自由裁量权。
2、二次退补具体特征
一是补侦质量不高,退而不查,或查而不清。表现为:一方面侦查人员未按照退补提纲要求进行补侦,可以找的证人不去找、可以查的物证、书证不去查,往往以“查不清,找不到”为由,用工作说明来敷衍;另一方面虽进行了补侦,但不到位,反局限于机械地询问证人,补查的书证内容不清,证明力弱[3]。例如张某某等人强奸案,检察机关制作的退补提纲中明确要求补侦案发当晚在现场的证人证言材料,以证实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但从侦查部门补查重报的材料看,证人所言要么不清楚,要么轻描淡写,其证明力极弱。
二是形式大于内容,为补侦而补侦。侦查部门往往根据公诉部门制作的退补提纲,象征性地开出补侦“药方”。在李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补侦卷中,我们看到,一侦查员从9:50--17:50几乎没间断地在询问证人,而且在14:20--15:50和14:10--16:10的两份询问笔录中均有该侦查员签字,违背了基本的取证形式合法性原则。
三是侦查部门补侦不能,坚持重报。由于侦查人员在初查中,缺乏针对性、系统性,错过了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随着时间推移,有些证据材料即使补充侦查证据也难以收集,甚至不能收集。例如邢某故意伤害案,在案卷移送审查起诉之前,被害人张某其前后3次陈述存在明显矛盾以及在场证人施某证言也是前后矛盾,侦查人员没有及时核实并补充证据。由于时间推移,记忆模糊甚至遗忘,故两次退回公安机关均于事无补。
(四)主要原因
1、侦查队伍结构变化和侦查机构内部改革所致
从顺义区刑侦人员的年龄上看,近年来刑侦人员队伍结构趋于年轻化,活力强、干劲足,应该说这种变化在保障人民的安全和促进社会的稳定方面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其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庭审意识相对较弱,实践中存在案件告破但质量不高的现象。从侦查机关内部机构改革上看,2001年年终,顺义区公安分局进行机构改革,实行侦查、预审合一。过去预审担负着案件深掘和公诉前置的职能,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侦查的质量;现在“侦审一体化”寓预审于侦查中,改革的初衷是为避免取证的盲目性、无序性,但根据我院2001年和2002年两年来案件退补情况分析,侦审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仍亟待完善。虽然在2002年下半年,又成立了预审大队,但在人员配合,财、物保障上仍不理想,影响了预审功能的发挥。
2、侦查机关缺乏必要的奖惩量化考核制度
从公安机关关于干警奖惩量化考核制度规定上看,案件侦破常与侦查人员奖惩直接挂钩,而与最终能否提起公诉联系并不大。经济杠杆无形中导致侦查人员形成“重破案,轻审查”的思维模式,影响了证据收集和固定的质量。
3、庭审制度改革,确立“证据为中心”庭审模式
从法院庭审改革来看,新的庭审模式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要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罪名全面举证,并就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来源是否合法等问题,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展开法庭辩论。如果法庭认为证据不足,可以当庭作无罪判决。这无疑增加公诉人指控的难度,故而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要严格依照起诉条件,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充分性以及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查。
4、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侦查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
从移送的案卷材料来看,“人证”仍是侦查的中心。而“人证就像水上的浮萍,物证、书证却能够固定浮萍”,但在刑事侦查实践中,侦查员往往对物证和书证重视程度不够,尤其表现为物证的提取过程。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行为人用刀将被害人杀害,刀在现场,并且刀上粘有被害人的血液。侦查步骤应为:第一步提取刀上指纹,进行鉴定,将行为人和此刀联系起来;第二步鉴定刀上的血液,将被害人和此刀联系起来;第三步对此刀进行妥善保管,以备当庭出示。但我们在办案中发现,目前侦查实践针对此类案件通行的做法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刀的特征,收集相关证人证言以及随案移送的刀,未能体现出此刀的特殊性。此外,在提取刀时忽视了物证的提取形式和必要保全:多人直接触摸,甚至有的锈迹斑斑。这样,如何能够起到证明作用?
从侦查讯问的技巧上看,直接和诱导方式时有发生。如“当时,你手里没拿工具?”与“当时,你手里有没有拿工具?”不一样。行为人正在犹豫交代之际,经侦查员的诱导提醒立即否认,反映出侦查人员的侦查意识、侦查思路不明。
从卷宗笔录和《起诉意见书》的制作上看,有些多人、多起案件的卷宗笔录和《起诉意见书》较为零乱。审查起诉此类案件时,不得不在理清头绪上耗费大量时间,因为部分案卷并不是按讯问或询问的先后顺序来装订,移送的案件事实也不是根据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加以列举。在某种意义上,也体现出侦查人员的责任意识不是很强,抱有对检察机关的依赖心理。
5、侦查部门对审查批捕工作的误解
侦查部门对审查批捕工作的误解主要表现为两种倾向:一是将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标准视为公诉标准,不再注重案件证据的进一步审查,直接移送公诉部门;二是将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罪名等同于起诉罪名,即便原先对罪名有不同的认定,也完全依照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收集证据,对案件可能涉及其他罪名的证据不再收集[4]。实质上诉讼各阶段对证据要求的标准、等级是不一样的,随着诉讼的不断深入对证据的要求也相应越来越高。例如张某抢劫案,侦查监督部门以故意杀人和抢劫两罪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也即以故意杀人和抢劫两个罪名移送至公诉部门。经认真审查发现,依据公诉的证据标准和所有的证据材料应定张某抢劫罪。这种情况说明侦查部门在收集证据时,起诉意识、庭审意识有所欠缺。
二、公诉引导侦查的必要性及分析
(一)对公诉引导侦查的法理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共同履行追诉职能即“大控方”的角色。
一是从诉讼阶段上看,侦查环节处于诉讼的起始阶段,其特征为:收集、固定证据能力较强,但远离审判阶段,把握证据要求能力相对较弱;公诉环节处于诉讼的中间阶段,其特征为:收集、固定证据能力弱于侦查环节,因衔接审判环节,具有较强的证据把握能力。若将侦查环节的侦查优势和公诉环节把握证据标准能力的强项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可以克服侦查证据的盲目性、无序性和不稳定性以及司法资源浪费的现状,另一方面也体现“检、警一体化”的大控诉模式。
二是从诉讼流程上看,侦查部门负责“提出主张”,公诉部门负责“证明主张”,其目的和任务具有同一性。侦查部门收集证据直接为公诉作准备,而公诉部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也离不开侦查的证据材料,共同承担诉讼的风险。因此,从此意义上讲,侦查与公诉是一体的。
三是从侦查制度的来源看,侦查制度的独立源于国家公力救济的垄断。在国家公力救济之前,其侵权行为[5](含概违法犯罪行为)诉讼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理[6]的私人救济,侦查与起诉均由当事人自己完成。随着私刑权的禁止和国家对刑罚权的垄断,侦查与公诉相对分离开来,成为独立的部门。据此可知,侦查与公诉的一体化具有历史渊源。
(二)对公诉引导侦查的现实分析
1、公诉引导侦查是新型检警关系的需要
目前司法实践的现状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型诉讼构造,决定了检察机关不但无权主导侦查,还要受制于侦查部门[7]。在这种诉讼构造下,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难以进行有效的动态监督,而侦查部门也困于提供优势的动态协作。现行诉讼构造和侦控模式的缺陷表明,必须对其进行改革。而改革的方向应由“侦查为中心”变为“审判为中心”、由“检察机关不主导侦查”变为“检察机关主导侦查”。这种新型的诉讼结构和侦控模式,有效地监督侦查活动,强化检警互动协作。
2、公诉引导侦查是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侦查人员在“单纯破案”思想的主导下,忽视了对证据的严格要求,导致案件侦查质量不高,许多半成品案件流入公诉环节。造成退补、撤案现象明显增多,人为地延长办案周期。尤其经过二次退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不得不作出撤案处理的案件,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若由公诉引导侦查,便于提高诉讼效率,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2001年以来,我院改变了以前发现问题需要补侦的,便一退了之的做法,采取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在公诉引导下侦查人员在较短时间内完善证据,使案件很快起诉至法院,这样便于较好地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3、公诉引导侦查是适应庭审模式改革的需要
庭审模式改革,一方面加大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公诉人需面临更大的诉讼风险和心理压力。因此,新的庭审方式对公诉活动提出巨大挑战的同时,也对侦查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公诉环节的证据源于侦查环节,一旦法庭认定证据不足而作出无罪判决,既否定了公诉部门的指控,也否定了侦查部门的工作。所以,侦查部门要确立以“庭审公诉”为中心的侦查标准,所收集、固定的证据应形成完整、统一的证据链条。此外,公诉部门也应主动、积极地引导侦查人员围绕所指控犯罪,全面取证,共同应对庭审中的抗辩力。
三、探索公诉引导侦查的实现途径
公诉引导侦查,并不会杜绝退补、撤案现象,只能在某种程度上降低退补率和撤案率并相对缩小诉讼风险。由于某些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特殊性决定了证据收集、固定的难度,不是靠公诉部门的引导就能实现的。故本文分为移送前的“预防退补,公诉引导侦查途径的探索”和移送后的“退补,公诉引导侦查途径的探索”两部分进行论述。
(一)预防退补,公诉引导侦查途径的探索
1、共同制定公诉证据参考标准
我们知道追诉犯罪的标准,实际上就是立案的标准,而逮捕、公诉证据的标准,是严格按照符合逮捕、公诉的条件,从收集、审查的证据中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分解和细化。因此,侦查、批捕和公诉三环节对证据标准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一般认为,公诉证据标准严格于侦查、批捕证据标准,若仅依据侦查部门移送的立案低标准证据材料,公诉部门就难以提起公诉,而本应当及时固定、收集的证据非要等到审查起诉后再去补充,无疑会造成证据无法收集的结果。所以,对证据标准的共识,是执法公正和诉讼高效的基石。据此,建议检警两家联合签发《公诉证据统一参考标准》,一方面增强检警的业务交流,另一方面使得刑事诉讼朝着健康、稳定、有序的方向发展。
2、明确侦查部门承担庭审败诉的风险
侦查部门的奖惩量化考核制度直接与侦破案件挂钩,而与案件不起诉或败诉联系不大。基于此种情况,应确立侦查部门对不起诉或败诉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使侦查人员真正意识到一起刑事案件不只是侦破就算告捷,而且还应获取高标准、高质量的证据。这样才可以从制度上扭转“重破案、轻证据”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不强的局面,保证侦查---公诉经济利益和责任意识的一体化。
3、建立健全公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是为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刑事问题而召开的,由侦查部门、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业务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是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工作交流的一种常用的形式。两年来,我院一直坚持与区公安分局开展联席会议,取得了良好的业务效果。2002年年初,通过公检联席会议,我院得知犯罪嫌疑人以珍珠獾为诱饵非法经营一案,鉴于此案特殊性,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我院立即就此案的办理以及如何引导侦查取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选派得力主诉官成立“珍珠獾”专案组,由主诉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主管检察长亲自督办。如此运做,保证了案件及时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但是司法制度改革也对公检联席会议制度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4、试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组织侦查人员参加庭审观摩活动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参加庭审观摩等诉讼活动,能够亲身体验庭审对证据的要求,很好地促使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目前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8]的很少,基本上通过书面材料的形式向法庭提交证据,不当庭作证,故侦查人员对庭审中交叉询问、认定证据的过程缺乏相应认识。这也是导致侦查部门常常不理解公诉部门对证据要求如此严格的原因之一。所以,侦查人员观摩庭审过程,详细了解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的规格以及辩护人对证据所提出的异议,有利于侦查人员形成高标准的证据意识和明确侦查的主要方向。
5、开展交流、培训和案件讨论活动以及联合编撰内部刊物
检警双方一方面可以选派干警进行交流,以专题讲座、业务学习和案例讨论等形式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另一方面可以联合定期编撰内部刊物,进一步增强交流和学习。建议编撰诸如《公诉改革动态》、《侦查方向与对策》等刊物,就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成功的经验、做法交换意见,最后达成共识。这样,有助于双方的交流和认同。此外,通过“零距离”的接触与交流,在角色转换中引起检、警的换位思考,避免分歧,促进工作,更新知识,形成优势互补,使双方人员朝专家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
6、试行设立驻刑侦检察室
为便于更好地履行公诉引导侦查职责,切实做好公诉引导侦查工作,建议在刑侦部门设立引导侦查室。检察机关适时专门派员从侦查部门立案时开始介入,对案件的证据收集、获取、固定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建议,帮助完善侦查取证方案,依据公诉与审判的证据标准对证据进行严格把关,并从诉讼监督和保障证据合法性、有效性角度,参与案件的部分侦查活动,引导开展侦查取证工作,确保侦查质量。
(二)决定退补后,公诉引导(再)侦查途径探索
经初查,欠缺证据材料需要退补的案件,公诉部门应该制作《退补提纲》。《退补提纲》是目前公诉引导再侦查(补充侦查)的一种通行做法。因为规范《退补提纲》制作,提高《退补提纲》制作质量,是公诉引导再侦查的重要途径。
1、分解、细化抽象的待证事项,并一一列举
在要求补侦的证据材料中,凡外延宽泛或者内容抽象的,应在《退补提纲》中将其分解、细化成若干具体、细小的待证事项,一一列举,这样便于侦查人员更好的把握要补侦的证据材料。如杨某等四人盗窃案的《退补提纲》中第4条列明:
    请询问李某:
    第一、木兰50型摩托车是谁、何时放在其家的?当时对车的来源是如何讲的?(郭某证实该车是从李某处借来的)。
    第二、木兰50型摩托车是何时、何地、为何被郭某拉走?
    第三、关于该车的来源是如何对郭某讲的?
这一列举与“补充证人李某相关的证言材料”相比,更为具体、可行,有助于侦查人员明确侦查方向,真正做到有针对性地补侦。
2、仔细剖析,一次性完成补侦
在没有出现新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应仔细剖析需要补侦的证据材料,尽可能一次性补侦完毕。例如赵某涉嫌诈骗案,承办人仔细审查后发现缺少相关的证据材料,需要补侦,便在《退补提纲》中全面列举了遗漏的证据材料,使补侦一次完毕,有效引导了侦查取证。
3、因案而宜使用《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函》
对侦查部门移送的有些案件,司法经验已证实:退回补充侦查,只会徒增案件的复杂性。尤其对于移送前证据就存在明显矛盾的案件,补侦并不能消除疑惑、矛盾,因为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在初查中就反复无常,不可信,即便再侦查他们的陈述、证言还是不能令人信服,这属于典型的存疑案件。诸如此类案件,应及时提交检委会讨论,依法使用《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函》,并详细说明撤案理由,而无需进行一次退补和二次退补。实质上“建议撤案”也是一种特殊的引导侦查方式。
结束语:检察引导侦查不是检察指挥侦查,也不是检察干预侦查,更不是检察代替侦查,而是一种科学的检警模式,为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随着我国加入WTO,检察引导侦查是实践的需要,更是时代的需要,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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