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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自杀研究--对浙江省罪犯自杀案件的实证分析/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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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5:42
标题:
罪犯自杀研究--对浙江省罪犯自杀案件的实证分析/孔一
罪犯自杀研究
----对浙江省罪犯自杀案件的实证分析
孔 一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安全防范系, 浙江 杭州 310018)
【提 要】 罪犯自杀可以分为目的型、手段型和手段失控型三种类型。目的型和手段型与自杀结果的既未遂有明显的相关:目的型自杀多与既遂相联,手段型自杀多与未遂相联。影响罪犯既遂自杀率的因素有:文化程度、年龄、犯罪类型、已服刑期、刑期;影响罪犯未遂自杀率的因素有:受刑经历、入狱前职业、文化程度、刑期。而自杀既遂与自杀未遂罪犯在入狱前职业、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年龄、自杀方式、自杀目的等五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罪犯自杀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整合程度的减弱。
【关键词】 罪犯自杀;相关因素;社会整合
罪犯自杀率是反应刑罚执行效率、监管秩序和罪犯改造质量的指标之一。 这是因为1.超出人们容忍限度之外的罪犯自杀率 迫使公众认为监狱环境恶劣、劳动改造手段过于严酷,这破坏了监狱当局和政府的声誉;2.增加了有类似遭遇的罪犯自杀的可能;3.如果我们漠视或放弃这些弱者的生命是一种不人道 。本研究的总体意图在于描述罪犯自杀现象,解释罪犯自杀的原因,揭示罪犯自杀的模式,为建立有效可行的预防罪犯自杀的方案提供事实材料和理论支持。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所称的罪犯自杀是指:任何由罪犯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所引起的死亡。不包括“他杀性自杀”。“他杀性自杀”指当事人决心一死,但由于缺乏自杀的勇气或某种禁忌而不能亲自了结自己的生命,因此,故意挑衅激怒他人杀死自己或故意触犯刑律以求国家处决的自杀形式。实际上,因为“动机”的内隐性,对于这种复杂行为的真正动机,我们往往很难做出符合事实的判断。鉴于此,本研究排除了“他杀性自杀”这种自杀形式。
笔者自2003年5月起在浙江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的支持下查阅了大量自杀罪犯的档案材料和文字记录,对部分监狱干警和自杀未遂罪犯就罪犯自杀问题进行了无结构访谈,并利用调查问卷收集到了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浙江省自杀既遂的全部35名罪犯的资料和部分自杀未遂者(56个个案)的资料。对所获数据全部录入计算机并利用SPSS for win.软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对这些资料的主要采用了单变量描述,x2检验和详析模式分析方法。
二、调查结果
(一)自杀率(1/105)
浙江省1997年1月1日2003年8月31日的罪犯总自杀率、既遂自杀率 、未遂自杀率见图1:
近年来浙江省罪犯既遂自杀率呈现明显的线形下降趋势,这是监管环境改善、罪犯权利伸张和安全投入增加的直接体现与结果。而总自杀率和未遂自杀率均在上升的事实表明影响罪犯自杀的深层机制仍在运行,自杀也日益成为罪犯“抗改造” 的手段。
(二)自杀类型
根据自杀结果可以把罪犯自杀分为既遂和未遂,本调查显示的罪犯自杀既遂未遂比为: 1:1.6;根据自杀的动机可以分为:目的型(求死)、手段型和手段失控型(以自杀为手段达到其他目的,但由于罪犯意志以外的原因迫使自杀行动不能及时中止而导致的死亡)。两种类型的相关分析(N=91 =12.075 P=0.002)表明:在手段型自杀者中有82.9%未遂,只有17.1%既遂,而在既遂自杀者中有82.9%是目的型,只有17.1%是手段型。也就是说,自杀结果与罪犯自杀决意和监管防范均有关系。我们还可以做一个大致的判断:1.在既遂者中约有17%是手段失控型自杀;2.目的型自杀中约有47%因积极防范而未遂。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动机的内在性我们对有些罪犯自杀的真实动机并不能做出完全准确的认定,因此,“17%”“47%”只能是一个模糊的比例。目的型自杀多与既遂相关,而手段型自杀多与未遂相关。
(三)影响罪犯自杀的因素
表1 自杀罪犯与罪犯总体的差异比较 单位:%
2002年浙江省罪犯总体自杀既遂罪犯(N=35) 自杀未遂罪犯(N=56)
性别 男 女 95.54.594.35.7 96.43.6
籍贯 浙江 非浙江 61.6 38.474.325.757.142.9
年龄 25岁以下 26-35 36-50 50岁以上 34.542.918.8 3.88.6*57.125.78.6 45.143.19.82.0
文化程度 大学 高中 初中/中专 小学 文盲0.018.047.537.35.40***2.922.951.422.91.8***5.532.730.929.1
职业 农民 工人 个体 无业 其他71.04.24.314.75.074.302.95.717.142.9***5.412.528.610.6
犯罪类型 杀人 伤害 强奸抢劫盗窃其它3.27.34.924.430.230.025.7***5.78.6 8.6 25.7 25.75.48.91.814.339.3 30.3
受刑经历 初犯 再犯 85.614.473.7 26.346.7*** 53.3
刑期 5年以下 5-10 10-15 15-20 20年以上37.027.718.55.011.225.7**31.42.95.734.3 30.4**23.212.58.925.0
注 :***p
既遂自杀罪犯与未遂自杀罪犯的差异则是由于:无业者和个体(未遂者中有41.1%是无业者和个体,而既遂者中只有9.1%)入狱前有丰富社会经历和广泛人际关系的罪犯,这使他们更容易想到或采用“寻短见”这种不正当的手段来对抗改造,这些人往往是以自杀为手段达到其他目的并非真的求死;既遂者中只有23%伤害的是亲属或者朋友,未遂者中只有7.3%。对被害人的性质与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态度的列联表分析表明:二者有强烈的相关(P=0.000)。调查显示:当被害人为犯罪人的亲属或朋友时,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态度只有两种:愧疚或谴责。亲属或朋友是最可能关心罪犯的人,但由于犯罪人的过错,使得这些罪犯入狱后获得亲情和友情的可能性低于一般犯罪人,加上强烈的自责和怨恨,使他们更容易以死来表达对人对己的悔恨;在既遂者中25岁以下的占8.6%,未遂者中25岁以下的有45.1%;而在既遂者中36岁以上的占34.5%,未遂者中36岁以上的占11.8%。既遂者的平均年龄为34.4岁,未遂者的平均年龄为27.9岁。年龄越大越感到未来的无望,同时成年人的精力和能力都较青少年为强,一旦形成自杀决意,往往能够按计划完成;既遂者多为目的型自杀,他们多选择上吊、服毒、头入机器等致死速度快的不可逆的自杀方式;未遂者多为手段型自杀,他们多选择割脉、吞服异物等致死速度慢的可逆的自杀方式;自杀目的是决定自杀结果最重要的因素。在未遂者中有68.5%是出于调换改造岗位(3.7%)、保外就医(7.4%)、逃避改造和教育(18.5%)、引起干警家人注意(1.9%)、要挟报复干警(1.9%)等目的;既遂者中出于调换改造岗位、保外就医、引起干警家人注意等这些改善生存状况的目的均为0%。
简言之,目的型自杀是罪犯中的弱势者解脱、反抗和表示他们的存在的极端方式,手段型自杀日益成为有较长犯罪生涯或复杂社会经历的罪犯反改造的一种方法。无论是自杀既遂还是未遂的罪犯“刑期长”和“文化程度低”都是共同的原因。“刑期长”使未来希望渺茫,“文化程度低”决定了罪犯较低的狱内社会地位。这使这些罪犯抗击意外变故和人生挫折的能力都低于一般罪犯。在他们看来生的痛苦远大于死的不幸。现在没有快乐,未来没有希望,没有人需要他们的爱和存在,生存还有什么意义。而疾病(16.4%)、家庭变故(11.8%)、完不成生产任务(14.1%)、(怕)受到处理(8.2%)、人际冲突(3.5%)和难以满足的要求和愿望(4.7%)这些都意味着罪犯社会整合程度的减弱(表现为社会网络的萎缩与断裂及狱内社会地位的下降)和现时来时的痛苦无望。既遂和未遂的区别只在于前者以消灭自己来解脱痛苦后者以死亡威胁来减轻痛苦。
——本文原发表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1)
KongYi is lectorship in the Faculty of Crime Prevention & Loss Prevention at the Academy of ZheJiang Police. He has published 1 book, more than 40 scientific articles on recidivism and offender risk assessment. He teaches courses in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policy.
孔一,浙江警官学院安全防范系讲师。迄今出版专著1部,发表论文4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重新犯罪和罪犯危险性评估。主讲犯罪学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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