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美律师行业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各州也有自己的律师行业协会。ABA制定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范本》(“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简称“MRPC”),在经法院采纳后对从事联邦法的律师直接有约束力。美国MRPC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除外,明确规定为以下几条:
a. 当事人同意;
b. 默示授权(“implied authority”;
c. 阻止严重犯罪的需要;
d. “自卫”的需要。
这里所说的“自卫”,指律师为确定或获取律师费、或为抗辩针对本人及其雇员和助理提起的不当行为之诉(“wrongful conduct”)而进行的“自卫”。根据各种案例形成的解释,通常发生在委托人对律师代理行为的合理性、尽职性提出质疑而起的纠纷,或双方因代理费产生的纠纷。
A. 律师承担的真实义务具有片面性。积极地去揭露和证实案件真相,对于辩护律师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辩护律师可利用调查取证权、举证权和质证权等去积极揭露和证实案件对其委托人有利的真相,去证实其委托人的清白与无辜。
B. 律师履行真实义务时受到保守职业秘密义务的限制。在西方国家,律师违反保密义务提供的有罪或罪重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
C 律师不得伪造、毁灭、教唆他人伪造证据,也不得向法庭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对有合理理由相信是虚假的证据,也不应该提交法庭。(在我国,由于没有保障律师权利的相应配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方面常被公、检、法予以曲解和滥用,成为打击报复律师的手段,其根源在于制度上的忠诚与正义的失衡,过分强调了辩护律师的正义责任而特意限制了辩护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