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0-111页。
[2]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3][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5页。
[4]W.Eskridge and J.Ferejohn:“Politics,Interpretation,and the Rule of Law”The Rule Of Law,Led.Lan Shapiro,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4.p.267.
[5]董必武:《改善审判作用》,载《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页。
[6]胡锦涛:《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扎扎实实开创我国政法工作新局面》,载《人民日报》2007年12月26日。
[7]罗东川、丁广宇:《我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评述》,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