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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政诉讼应建立方便原告诉讼的管辖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09:41
标题: 行政诉讼应建立方便原告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关于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对原告,就是解决应该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管辖,主要是“原告就被告”原则。这个原则限制了原告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选择,不利于原告诉讼,不利于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所以,对目前行政诉讼的管辖应进行修改完善,建立方便原告诉讼的管辖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明确了第一审法院对一般行政案件的管辖都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就是原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管原告所在地与被告所在地是否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都只能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原、被告在同一个区域的可以体现方便原告诉讼,而对原、被告不在同一区域内的,原告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就会造成原告起诉困难,增大原告的诉讼成本,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会造成原告不愿起诉,特别是对“小额处罚”的案件更不愿起诉,使行政案件数量减少,不利于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会使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加重对外地人的处罚,造成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乱罚款。原告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就丧失了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例如,原告驾驶汽车到200多公里外的省城去办事,在城内行车时由于不熟悉路线而违章。公安交警准备对其罚款50元,原告去评理,交警便认为他态度不好,给予原告扣2 分和罚款200元。原告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在15日内向省城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退还200元给原告。但原告为了打这起官司 ,每次到省城往返200多公里,吃、住、车费等开支则多达1000多元,原告为此付出的费用比得到的多了5 倍。 老百姓打这样的官司除要花费许多精力、时间和费用外,同时又怕行政机关报复或者怕法院与行政机关“官官相护”。在这种情况下谁还愿意去打官司?现实中这类案件原告提起诉讼的基本没有。时间长了容易影响行政机关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也使老百姓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所以,对此条管辖规定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和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原告起诉的权利,原告可以选择最方便的,最节约成本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促进行政诉讼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此条规定仅仅局限于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或没收财产这类案件。对行政机关侵害原告其他利益的行政案件,原告则不可以选择便于诉讼的法院起诉,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会增加许多困难和开支,对侵害“小”的案件更不愿意诉讼。所以,应当将这一管辖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使管辖规定能适合绝大多数行政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原告“大、小”合法利益。
  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正义,“程序是法律的心脏”①。只有当事人所享有的程序保障与其从程序中所获得的利益相适应,这一程序即为“正当程序”②。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时,可以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以,行政诉讼管辖也应当以方便原告为原则,以保护弱势群体为出发点,制定方便原告诉讼的管辖程序。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好原告利益,才能使当事人从“正当程序”中获得相应利益。所以,笔者建议应将《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制定出更有利于原告诉讼的管辖。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修改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制定扩大了法院共同管辖的范围,也扩大了原告自由选择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权利。原告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选择便于诉讼、节约成本的法院起诉,使原告能以最低的诉讼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这样规定原告对“小”案件也愿意起诉,使许多不合理的小额处罚能够进入到行政诉讼中来,使行政案件不断增多,有利于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原告选择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的案件,由于被告要到原告所在地法院应诉,如败诉了不但要退还所得收益,同时还会增加开支。这样促使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不敢利用职权乱处罚。体现了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功能,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中建立方便原告管辖制度,在对其他管辖规定保留的同时也应建立起与之相应的措施,防止原告恶意诉讼,增加行政机关的开支。
  1、在行政诉讼中,对原告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原告选择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制度,即被告可以委托原告所在地相对应的行政机关代理被告参与诉讼活动,这样可以节约被告开支,可以使行政案件能够尽快解决。
  2、建立起对原告恶意诉讼的赔偿制度,防止原告恶意诉讼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出现。
  3、建立起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加快行政案件的审理速度,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能够迅速的得到保护。
注:
①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②(美)波斯那:《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第717页。
(作者单位: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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