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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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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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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的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2007-2-7 11:22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文 号:桂建房〔2007〕8号
发布日期:2007-2-7
执行日期:2007-2-7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建办住房(2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请各地加强与当地法院的沟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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