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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考宪法重点法条解读: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4 10:50
标题: 司考宪法重点法条解读: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纵观近年来的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占20左右的分值,侧重于对法条的考查。为了帮助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对宪法部分的法条有重点、更准确的掌握,对宪法的重点法条进行了总结和详细解读。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本文对宪法中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法条进行了阐述和详解。
【重点法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详解】
这两条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权(第46条),注意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只有本条规定的受教育和第42条规定的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是我国公民权利义务一致性的一个表现;文化权利(第47条),它包括: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文艺创作的权利、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例题】(1998年试卷一第2题)
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
A科学研究自由
B出版自由
C文艺创作自由
D欣赏自由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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