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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法律效力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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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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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法律效力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法律效力的请示的答复
1997-04-1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7]法行字第7号
发布日期:1997-04-10
执行日期:1997-04-10
云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关于对适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属行政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暂扣措施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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