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4:46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1998-08-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8]行他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98-08-15
执行日期:1998-08-15
湖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7〕湘行请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对公民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若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