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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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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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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
2000-12-1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 法行[2000]21号
发布日期:2000-12-14
执行日期:2000-12-14
上海市高级人院:
你院沪高法〔2000〕330号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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