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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某与宽城满族自治县电力局 宽城满族自治县孛罗台乡孛罗台村等损害赔偿一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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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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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某与宽城满族自治县电力局 宽城满族自治县孛罗台乡孛罗台村等损害赔偿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某与宽城满族自治县电力局 宽城满族自治县孛罗台乡孛罗台村等损害赔偿一案的复函
2002-04-0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2]民监他字第1号
发布日期:2002-04-02
执行日期:2002-04-02
河北省高级人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宽城电力分公司在变压器安装验收时,明知台高不符合标准,且没有防护栏的情况下却违规送电,应承担郑某人身损害的主要责任;孛罗台村对供电设施疏于管理也是造成郑某人身损害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郑某的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三者按照70%、20%、10%的比例承担责任是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分担也是适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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