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4:4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
1951-08-1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督1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51-08-13
执行日期:1951-08-13
最高人院分院、省人民法院、中央直辖市人民法院、大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法院:
以后各级法院凡处理有关外侨案件时,不论刑、民事,均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作必要的联系,并于处理后将处理经过摘要函告当地外事部门。希你院查照并即分转所属下级法院查照。
最高人民法院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