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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案件审级问题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4:4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案件审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案件审级问题的复函
1956-10-2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0822号
发布日期:1956-10-26
执行日期:1956-10-26
福建、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提审案件的审级问题的请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送我院处理。我们认为,上级人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而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提审的时候,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这种提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它既不是第一审,也不是第二审。按照这种程序审判后所作的判决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下级人民法院已经收到而尚未判决的案件,应作为一审案件或者二审案件审判的问题,我们认为,提审的案件,如果是由下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的,提审后,即作为第一审案件审判,如果是由下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案件审理的,提审后,即作为第二审案件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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