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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4:4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1956-06-0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发布日期:1956-06-07
执行日期:1956-06-07
最近接到某些地方人院询问外籍案犯刑期的计算问题,兹经共同商定:在国家未颁布刑事法典以前,对外籍案犯刑期起算问题,可以暂援旧例。即:从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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