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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可否判处“劳动教养”以及“劳动教养”是否有期限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4:4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可否判处“劳动教养”以及“劳动教养”是否有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可否判处“劳动教养”以及“劳动教养”是否有期限问题的批复
1957-03-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03-16
执行日期:1957-03-16
黑龙江省高级人院:
你院本年2月28日法办字第99号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可否判处“劳动教养”以及“劳动教养”是否有期限的请示已收悉。你院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判处“劳动教养”,应依法判处管制。我们同意这个意见。至于判处管制的最高期限,在国家尚未另有规定以前,应仍按“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第6条“管制期限定为三年以下”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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