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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铁路运输法院成立前,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有关案件,现需要再审时,仍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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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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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铁路运输法院成立前,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有关案件,现需要再审时,仍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铁路运输法院成立前,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有关案件,现需要再审时,仍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批复
1957-03-2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03-25
执行日期:1957-03-25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你院1957年2月15日〔57〕广铁法办字第020号请示收悉。在铁路运输法院成立以前由地方人院判决的有关铁路运输案件,现在地方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上确有错误,需要再审时,同意你院意见,应由地方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不应由地方人民法院向铁路运输法院移送。至于来文所举刘华违反铁路规章一案,就所述情况来看,是退回原起诉机关(铁路公安处)再行侦查的案件(可参阅“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程序总结”第20页第17-19行关于补充侦查的部分),不能作为来文所询问题的一例。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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